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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丽阳窑址窑炉保护房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丽阳窑址窑炉保护房改造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4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丽阳窑址窑炉保护房改造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改造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丽阳窑址窑炉保护房改造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干预。
(二)窑炉保护房建筑应严格控制规模、体量和高度,以满足基本保护和展示需求为限,应优化外观设计,做到简洁大方,并与窑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议采用轻量化的建筑结构形式。窑炉保护房应为后续保护工作预留足够的空间。同时,应提出保护房内部环境控制的具体措施。
(三)应研提窑炉保护房建设中窑址临时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窑炉保护房的建筑基础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避开重要文物遗存,确保窑址安全。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丽阳窑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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