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33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33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
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3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33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1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与展示工程设计方案。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秦公大墓2号墓和3号墓采用回填保护与模拟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展示,标识系统宜采用方案二。
(二)祭祀坑与车马坑遗迹采用建设保护棚的方式进行保护展示,宜选用方案二,并考虑将保护棚建筑北立面进行适当的虚化处理,以免人为割裂祭祀坑、车马坑与墓葬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21号房址遗迹采用回填保护方式,标识展示即可,不同意模拟复原展示。
(四)对不同保存状况的城墙遗迹进行相应的标识展示基本可行。对地表尚存遗迹应以现状加固保护与展示为主,注意做好必要的防排水处理即可,不得复原或新夯筑城墙。地表已无遗存的城墙区段,应仅限于对城墙遗迹的宽度、走向等进行标识,不得进行工程扰动。
(五)21号房址周边地形加固及环境修复工程实为新建博物馆。应补充说明该博物馆建筑的具体建设指标、功能需求等,进一步论证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单独编制项目选址方案和建设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的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请你局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