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16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16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
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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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16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的请示》(川文物〔2015〕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塔梁子崖墓群渗水治理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塔梁子崖墓群第3、5、6号墓室的渗水防治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暂不同意对其他墓室开展渗水防治工程。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重点做好岩土及水环境勘察,对渗水病害进行详细勘察,查清渗水类型、渗水来源、途径及特征,了解各渗水区域的水力联系,为科学确定墓葬渗水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墓群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利用各种现代手段提升勘察精度,防渗工程不宜一次性铺开,应对第3、5、6号墓室逐次开展治理,并且在开展新墓室渗水治理前应对前期防渗工程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以掌握治理区域与未治理区域渗水的变化情况,判断工程措施的有效性。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塔梁子崖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看护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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