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筑卫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筑卫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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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筑卫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1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筑卫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5〕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筑卫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将工程范围限定在筑卫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做好道路改造、固土绿化、建筑及构筑物拆除等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暂不同意保护围栏建设、遗址环境模拟修复、植被调整、停车场设置等工程。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整体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
(三)道路改造应最大化利用现状道路,严格控制成本,建议考虑沿历史路网格局布设的可能性,并与重要节点的展示相结合。固土绿化应选择本土物种,并注意控制规模与强度,确需实施的区域应与遗址不同遗迹的标识展示结合考虑。土地平整应仅限于对后期的无序扰动进行整治,不得大规模改变遗址范围内原有地形地貌。
(四)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筑卫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后期的展示工程相衔接。
(五)保护围栏与停车场建设应单独编制立项报告,按照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筑卫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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