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06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06号 福建省文物局: 关于《明清海防——镇海
关于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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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06号
福建省文物局:
关于《明清海防——镇海卫城址城门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镇海卫城址城门遗迹(东门、南门、西门、北门及水门)的抢救性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查明城门的原结构形式、原材料及原工艺,开展必要的地质勘察,分析城门遗迹鼓胀及歪闪的成因,并补充评估城门的整体稳定性,为科学确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迹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优先考虑对城门遗迹进行现状结构性加固的可能性,不得进行大规模的拆砌,若确需进行拆砌保护,应明确工程部位,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并尽量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镇海卫城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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