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01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01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
关于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0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01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琅琊台大台基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琅琊台遗址大台基遗迹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迹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迹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植被清理应仅限于对遗迹稳定性有危害的深根系高大乔木,不宜对灌木及其他草本植物进行清理,以起到防水固土的作用。防水护坡应采用较为简易的工程形式,控制规模和体量,并对外观进行必要的生态优化,以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四)防护围栏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暂不同意建设保护管理用房,不同意实施地下隔水工程。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琅琊台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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