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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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52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49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防渗工程及窑址土体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进一步明确工程的性质和目标,重点做好龙窑、葫芦窑的防渗与窑址土体加固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暂不同意此次立项所列其他工程内容,应重点做好丽阳窑址龙窑、葫芦窑的日常养护,避免过度干预。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窑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窑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窑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对渗水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渗水来源及特征,为防渗设计提供可靠依据。窑址土体加固工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开展前期试验,对所使用的材料、工艺等进行比选,经评估认可后方能大规模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和部位,核定工程量,并据此校核工程预算,严格控制成本。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丽阳窑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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