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50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热瓦
关于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5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6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热瓦克佛寺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仅对确有稳定性问题的部位采取抢险加固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保存状况、病害情况和成因以及危害程度,深入研究佛塔及院墙的形制、结构特征、建造材料和工艺,为科学确定相关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尤其应开展必要的岩土工程勘察。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保护措施应弱化对遗址及环境干预的力度,以物理砌筑支护加固措施为主,一般不得使用化学保护方法。局部进行的支护和修补,不得改变原有形制。不得挖掘已被泥沙掩埋的佛塔和院墙遗址。
(四)应在消除遗址安全隐患的同时,保持遗址沧桑的历史风貌。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热瓦克佛寺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