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41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41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
关于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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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41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蒙城县尉迟寺遗址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尉迟寺遗址保护围栏建设、保护范围内机耕路迁移、人工水渠迁出及排水系统建设等保护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保护围栏建设应优化围栏的式样、材料等,做到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控制建设成本。可考虑选择绿篱的形式对遗址进行围护。
(三)遗址区排水系统应以场地排水为主,若确需布设排水沟等相关设施,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自然排水沟渠,不宜大规模新建排水设施。
(四)尉迟寺遗址发掘后的遗迹均进行了回填保护,实施本体加固的可行性不足,我局暂不同意立项报告中所提出的探坑壁加固工程。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尉迟寺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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