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安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2369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安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2369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本工程范围应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的保护范围,重点加强摄影棚、洗印车间、小白楼等文物建筑的防范,其他非文物建筑安全防护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二、要对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实施全面、详细勘察,细化风险分析,合理确定目标和部位的风险等级,明确防护重点,提出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合理适度布防,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三、长春电影制片厂增设安全技术防护系统以满足加强安全管理能力的需要即可,系统整体设计不得贪大求全,坚决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砌;其自身已具备较好的人防、物防条件,设置周界防护可行性和适用性不强;除第一摄影棚内用做文物展陈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入侵报警装置外,其余防护部位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必要性不强;视频监控系统也应紧密围绕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文物建筑进行设防,以重要通道、出入口为防护目标。

四、估算无依据,总额过高,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取消必要性不强的防护工程内容,同时依据安防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据实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请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细化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安防措施,确需立项的,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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