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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4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福寿宫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642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寨英村古建筑群·福寿宫展示利用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足,工程性质和目标不明,我局暂不同意福寿宫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结合文物建筑自身特点和保存现状,科学确定展示方式与技术手段,完善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容。
(二)应进一步研究福寿宫建筑遗址与现存建筑之间的关系,明确建筑历史格局,从遗址本体安全和展示效果两方面综合比选多种设计思路,科学确定展示目标、方式和内容。
(三)应加强砖雕等文物建筑构件的登记、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文物存放和日常保管问题,确保文物安全。
(四)尽快评估已修缮封火山墙的稳定状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墙体安全。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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