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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63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天梯山石窟第13窟窟檐改建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632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天梯山石窟第13窟窟檐改建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天梯山石窟第13窟窟檐改建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查,明确现有窟檐建造年代、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进一步明确文物病害情况及其与窟檐的关系。同时,应进行必要的窟檐形制研究,系统梳理同一历史时期窟檐的样式和做法,为相关设计提供依据。
(二)应结合已实施的石窟监测项目成果,综合考虑13号窟的保护问题,科学论证窟檐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目标与预期效果。补充石窟监测成果。
(三)建议进一步论证石窟遮护方式,进行古建筑窟檐建设与轻型遮雨罩设施建设的对比研究。相关设计应突出功能性,慎重考虑外观样式,注意与石窟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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