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玄贞观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203号
颁布日期:2015-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玄贞观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03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玄真观大殿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5〕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玄贞观大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玄贞观大殿文物建筑。

(三)加强现状勘察,明确文物构成,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的时代勘察,区别、明确大殿原有构件和近现代更换构件。工程以现状整修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避免过度修缮。

(五)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进一步细化工程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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