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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6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五女山山城遗址保护性设施改造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63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五女山山城遗址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方案的请示》(辽文物〔2015〕5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五女山山城遗址保护性设施改造工程方案。
二、该方案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已回填的考古遗址不得重新开挖,如有必要,可编制地面模拟展示方案另行报批。已回填的考古遗址上方的保护性设施可拆除。
(二)新建保护棚宜采用简洁精细的设计、合理的尺度、与遗产环境相和谐的材料(如乡土材料等),不宜使用不锈钢、玻璃等。应注意与当地气候相适应,妥善应对降雨、降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三)应客观评估现有低矮玻璃保护棚对小型遗址的保护效果和实际展示效果,如不适合当地实际,宜拆除后回填保护遗址,考虑地面模拟展示方案并另行报批。
(四)休息区不应紧邻遗址设置。
(五)方案中缺少原有护栏图纸和现状照片,且所报新建护栏设计无防护效果,暂不同意。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督,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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