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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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长城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2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保护维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性质应定位为以抢险加固为主并结合局部修缮。应以消除文物本体的安全隐患为首要任务,以改善保存条件、防范新的损毁为基本出发点。
(二)工程范围为明长城清水河石胡梁段长城(长城认定编码:150124382l0ll70095)。
(三)根据我局印发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对于已经稳定的局部损毁、坍塌或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干预修复。
(四)应深化遗址保存现状勘察和评估,进一步明确各类病害、病因及发展趋势,完善遗址残损程度的描述,绘制相应的详细勘测图。同时,应注重对该段长城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的调查与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保存状况,分类制定修缮措施,正确把握修缮原则。
(五)对于以土体为基本材料的长城遗存,工程措施应当坚持原工艺、原材料的处理方式,特别是对于已残损呈土垄的墙体,一般通过适度覆土补夯的措施即可实现对遗址的保存、保护和适当标识,不得大规模扰动老土夯覆新土等更多深度干预。
(六)由于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相对恶劣,植被形成比较困难并与遗址本体结合较为紧密,鉴于此,对长城遗存相关植被的清理应当谨慎,应以最小干预为宜。
(七)补充工程实施计划时间表。
(八)根据上述意见和实际情况核减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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