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贡嘎曲德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贡嘎曲德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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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贡嘎曲德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57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贡嘎曲德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修缮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5〕14号)。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贡嘎曲德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主要内容为哲蚌拉康、贡桑扎仓本体和寺庙围墙修缮,以及贡嘎曲德寺主殿、哲蚌拉康、贡桑扎仓主体建筑周边排水。
(三)加强现状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及残损统计,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保证工程质量。
(四)勘察、研究和总结地方传统工艺、材料和做法,明确建筑周边地面的原铺墁材质和形式,注意保持原有风貌特点。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原有构件,保留文物原状,轻微扭曲或开裂的木构件一般不宜更换。
(五)挡土墙和截洪沟建设、消防和电气设施建设等应明确工程性质,按程序另行报批。
(六)明确拟修缮文物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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