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36号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3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
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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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3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及水害治理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木梯寺石窟危岩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木梯寺石窟局部危岩体。
(三)应进行全面、详细、科学的地质勘察,明确木梯寺石窟危岩体的类型、分布范围、稳定性、危害程度与发展趋势,查明危岩体形成原因,为确定加固范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严格控制工程范围、规模与工程量,所采取加固措施应科学、合理,防止过当加固。
(五)暂不同意水害治理工程。应结合危岩体加固工程,进一步开展水害专项勘察、监测和研究,深化文本,待危岩体加固工程结束后另行报批。
(六)应根据工程量核实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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