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定准噶尔勒铭碑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29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平定准噶尔勒铭碑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平定准噶尔勒铭碑抢险加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4〕1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定准噶尔勒铭碑抢险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抢险加固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平定准噶尔勒铭碑碑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细化残损状况及破坏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进一步深化设计,进行多种支护、加固手段和材料的比选,根据试验结果科学确定保护措施和使用材料。加固措施应不影响碑体外观,选取耐候性、抗老化性强的粘结材料,并注意避免因材料自身温度胀缩而引发碑体损伤。

(五)进一步展开清洗试验,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部位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清洗手段,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关于平定准格尔勒铭碑抢救性保护工程方案的意见》(办保函〔2012〕176)、《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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