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平塔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20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太平塔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20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潜山县太平塔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平塔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太平塔文物建筑本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塔体和塔心下地宫安全稳定性的检测及评估工作。

(五)应深入勘察及分析副阶屋面坍塌原因,采取必要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六)应根据勘察结果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重点解决塔体各层腰檐平座排水和副阶周边排水、渗水问题。

(七)应注意非结构性病害的处理措施力度,尽量减少针对一般风化现象的剔补措施,保持文物原有风貌特征。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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