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石刻普陀山石刻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18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桂林石刻普陀山石刻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桂林石刻普陀山石刻抢救保护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桂林石刻普陀山石刻抢险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抢险加固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主要内容为桂林石刻普陀山石刻危岩体加固。

(三)加强文物本体及前期基础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以石刻集中分布区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岩体稳定性调查与评估,合理确定抢险加固范围和对象。

(五)危岩体稳定性与安全性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应以现状评估为基础,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监测要素,并提出相关监测指标。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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