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汀州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10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汀州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10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汀州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6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汀州城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汀州城墙三元阁、朝天门城门等及其两侧部分城墙文物本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深化残损及病害情况评估,分析病害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补充汀州城墙形制、价值评估、保护工作沿革和历年维修验收情况等内容。

(四)勘察、研究和总结城墙及城楼的传统砌筑工艺、材料和做法,并注意在保护维修中应用。

(五)综合考虑城墙维修后的功能定位以及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细化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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