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峪沟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报告的批复
关于吐峪沟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报告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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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吐峪沟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报告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吐峪沟石窟安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吐峪沟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吐峪沟石窟组成范围,根据石窟的实际风险情况,结合地形地貌和环境特点,充分利用围栏等实体防范措施,做好周界防护。应选用适当、有效的安防设施设备,同时注意工程具体施工的可操作性,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完善现场勘察,说明现有安防系统的建设年代、各类技术指标以及运行状况,科学评估,经检测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应与新建系统有机结合,监控中心内部设置应符合标准要求。减少前端探测设备的使用,除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外,对住宅类僧舍再设置各类前端探测器的必要性不强。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估算总额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施工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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