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王城城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2035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鄂王城城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35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鄂王城城址安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鄂文物〔2015〕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王城城址安防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工程设计以古墓葬安全防范为主,其余范围加强人防保卫。进一步加强鄂王城城址现场勘察,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结合考古资料,科学评估风险因素,明确防护重点目标。对城址内已考古发掘、没有被盗风险的区域,不在设计安防设施。城垣、城门等城内的建筑基址应根据实际需要以人防为主,必须大幅压减安防系统前端探测设备。

(二)系统设计应坚持“最小干预、适度防护”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前端探测器的使用,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注意加强重要出入口和通道的视频监控措施,充分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成本,系统设置应体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

(三)补充当地气候条件说明,管线敷设和地下埋设的探测器要充分考虑防潮和鼠害等因素,确保系统有效运转,避免漏报。

(四)立项报告中估算过高。应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据实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五)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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