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协欲祥商号、保和顺商号、南门街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579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协欲祥商号、保和顺商号、南门街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79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寨英村古建筑群·协欲祥商号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81号)、《关于送审〈寨英村古建筑群·保和顺商号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83号)、《关于送审〈寨英村古建筑群——南门街民居整体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足,拟采取的技术路线适用性论证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所报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全面梳理寨英村古建筑群的保存现状和主要病害问题,科学评估已实施保护工程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阶段分期,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开展相关保护修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该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容,补充拟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

(三)加强现状勘察和文物建筑的历史研究,明确文物本体病害原因及残损程度,调查、梳理历史使用情况和居民诉求,进一步补充复原设计的依据与说明。

(四)应切实做好寨英村古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厘清产权归属和利益相关方责任,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安全。

(五)南门街民居整体修缮工程应充分考虑产权关系和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意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兼顾民生改善。建议考虑与利益相关方签订责任书,落实保护修缮工作的权利和责任。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组织有关单位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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