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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7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鲍家屯水利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72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鲍家屯水利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足,基本情况不清,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鲍家屯水利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该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容。
(二)加强现状勘察内容,明确文物本体病害原因及残损程度现状。
(三)应细化具体工程内容,明确工程性质、实施范围、位置、与文物的关系等,说明主要工程措施,科学评估工程实施对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补充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四)切实做好鲍家屯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安全。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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