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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7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凤山查氏宗祠二期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70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凤山查氏宗祠二期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字〔2015〕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的工程性质不明,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不充分,我局暂不同意凤山查氏宗祠二期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说明已实施的凤山查氏宗祠一期工程情况和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二期工程的内容、范围和拟采取的措施,论证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应评估排水设施和环境整治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补充说明现有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三)建议在文物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考虑保护展示、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请你局督促地方政府抓紧编制凤山查氏宗祠保护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和文物保护管理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确保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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