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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贺兰山贺兰口岩画环境监测及地质水文勘测工程立项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6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贺兰山贺兰口岩画环境监测及地质水文勘测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6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贺兰口岩画环境监测及地质水文勘测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5〕3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工程的可行性论述不足,拟采取的技术路线缺乏适用性,我局不同意贺兰口岩画环境监测及地质水文勘测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进一步明确贺兰口岩画环境监测和地质水文勘测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以加强文物本体保护、确保文物安全的角度出发,科学调整工作内容和重点,增强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应根据文物保护管理需要科学论证监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研究、管理的不同需求细化设计,并明确监测工作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衔接问题。同时,应慎重考虑系统长期维护的成本需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体系建设的时机和阶段分期。
(三)应针对贺兰口岩画的地理环境、自然灾害情况和文物保护需求等,综合确定地质水文勘测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深化前期专项研究,细化具体工作内容,避免与监测工作内容重复。
(四)补充保护规划对监测系统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五)监测用房等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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