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053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吴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053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吴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5〕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吴城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将工程范围限定在吴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做好道路系统完善、植被调整、固土绿化、遗址环境修复和整治以及休憩设施设置等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暂不同意临时停车场建设、建筑物改造工程。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

(三)固土绿化与植被调整应选择本土物种,并注意控制规模与强度,确需实施的区域应与遗址不同遗迹的标识展示结合考虑,适当调整植被品种,以体现展示意图。道路系统完善及栈道建设应最大化利用现状道路,严格控制成本,建议考虑参观游线沿历史路网格局布设的可能性,并与遗址内历史道路遗迹及重要节点的展示相结合。

(四)栈道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避开重要文物遗存,确保文物安全。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五)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吴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吴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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