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岐吴氏大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凤岐吴氏大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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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凤岐吴氏大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55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凤岐吴氏大宅修缮工程立项(第二稿)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凤岐吴氏大宅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凤岐吴氏大宅门厅、中路厅堂、左右横屋、附属工房文物建筑及环境。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尽量保留建筑原有构件,严格控制构件更换量,减少干预程度。
(五)加强当地传统建筑工艺、做法、材料的调查研究,并在维修措施中加以运用。
(六)已无存的附属工房、院落、宝坎等修复项目应先行开展必要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系统梳理历史文献和图像资料,明确修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程序另行报批。残损无存的门窗应进一步查找相关修复依据,比对现存同类型的门窗样式,充分论证、细化方案设计后实施。
(七)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八)进一步细化经费预算,补充收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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