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山陕会馆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53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洛阳山陕会馆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5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洛阳山陕会馆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2015〕1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阳山陕会馆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洛阳山陕会馆琉璃照壁、舞楼、拜殿、东、西廊房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原院落地面尽量采用挖补措施,注意保留原有老砖,减少更换量,保持院落地面历史的沧桑感。

(五)充分总结历次维修工程效果,进一步完善、明确保护措施和具体操作要求。

(六)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七)进一步细化工程预算,明确项目内容,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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