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47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华林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47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华林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林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华林寺大殿文物建筑本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认真总结以往工程技术措施的经验教训,科学评价工程效果。

(五)保护措施应以维护、保养为主,不宜全部揭顶修缮。

(六)进一步明确屋面防水材料。如进行揭顶维修,屋面应使用传统防水做法和材料。

(七)进一步说明拆除现有建筑四角的加固支撑柱的原因和设计思路,在无成熟技术的前提下不宜盲目干预。

(八)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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