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海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128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镇海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28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镇海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海堤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镇海堤石堤、抛石护堤、涵洞文物本体。塔仔塔、碑刻不属于镇海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成,不应列入此次工程范围。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系统收集相关资料,研究确定镇海堤的构造、建造工艺和使用材料等,注意吸纳相关水利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镇海堤本体修缮的具体措施,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结构安全。

(五)应结合镇海堤现状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明确文物展示利用方式和要求,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进一步细化工程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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