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若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卡若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3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卡若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34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卡若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4〕6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卡若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保护展示工程方案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程的性质和目标,以卡若遗址的保护和展示利用为工程重点,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和展示。
(二)应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明确卡若遗址存在的主要病害因素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研提具有针对性的本体保护措施。
(三)应以卡若遗址核心价值与内涵的阐释和遗址整体布局的科学展示为主,并在充分评估遗址展示前景的基础上恰当确定展示策略,加强遗址总体景观控制,合理布设各类展示设施。
(四)应深入研究卡若遗址展示方式和手段,可考虑采用在地面模拟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为展示目的重新揭露已回填的遗址。
(五)应尽量维持卡若遗址的原生态景观环境,弱化园林小品设计,避免采用城市园林风格。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并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
(六)景观营造与场地绿化应采用当地物种,并充分考虑后期维护成本,不得大面积种植草坪和营造植物景观,避免造成铺张浪费。
(七)暂不同意遗址博物馆和保护管理用房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建设选址不得占压遗址保护范围,并应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涉建项目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制技术方案,另行报批。
(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应避开地下遗存。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卡若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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