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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1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东源井古盐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17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东源井古盐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4〕8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源井古盐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源井古盐场简介,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特别要重视对与制盐相关的文物建筑的保护。
(二)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和病害评估,特别是制盐工艺流程的评估,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
(三)对文物周边环境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整治要求。
(四)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及其环境风貌。
(五)重视展示利用规划,将古盐场的保护与展示利用相结合,重点展示传统制盐工艺。
(六)进一步明确规划范围。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东源井古盐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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