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285号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285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防工
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2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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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285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兴隆山古建筑群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甘文局发〔2015〕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隆山古建筑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兴隆山古建筑群组成范围,重点加强文物建筑本体,建筑构件、壁画等被盗风险较大的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坚持可靠性、经济型和适用性原则,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应结合实体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安防工程的防护重点为兴隆山古建筑群569.8平方米的文物建筑本体,系统设置应体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经论证无被盗风险性的防护区域、部位和目标,不设置入侵报警系统,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估算总额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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