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羊舞岭古窑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羊舞岭古窑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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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羊舞岭古窑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271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羊舞岭古窑址安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湘文物报〔2015〕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羊舞岭古窑址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羊舞岭古窑址组成范围,进一步加强现场勘察,结合考古资料,细化风险分析,详细描述现有遗存情况和目前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并明确已考古发掘的范围和内容,明确重点防护目标和部位,提出拟采取的防护措施,选择适用的设施设备,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羊舞岭古窑址分散、范围较大,且全部位于村民生产生活区域,设置地下探测报警设备的适用性不强。安防系统应以视频监控为主,重点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人防措施,系统应体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估算总额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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