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琼寺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2191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夏琼寺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191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夏琼寺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夏琼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夏琼寺组成范围,重点加强文物建筑本体和附属建筑构件及寺内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选择可靠适用的设施设备,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系统设置应结合使用功能,无文物展陈的区域,不设置入侵报警和探测设备。应选择现有建筑物作为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相关防护措施。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且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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