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029号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29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
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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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29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台儿庄大战旧址进行详细勘查,针对拟防护的每座文物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细化风险分析,明确防护重点部位和目标,提出拟采取的防护措施,选用适用的安防设施设备,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不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台儿庄大战旧址组成部分的,不得纳入本项目防护范围内。
(二)台儿庄大战旧址安防系统应以加强安全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以视频监控为主要防护手段,取消不必要的入侵报警系统设置,不得盲目求大求全,坚决避免设备堆砌和过度防护。
(三)立项估算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相关工程取费标准和选用安防设施设备的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编制依据的取费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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