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加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2282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拉加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282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拉加寺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拉加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拉加寺进行全面勘查,补充完善建筑面积等基础数据,坚持简单实用原则,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安防系统设置应坚持“最小干预、适度防护”原则。拉加寺目前仍为宗教活动场所,应以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及寺内可移动文物防护为重点,设计方案应大幅度取消不必要的报警及复合系统。加强安全管理,选择适度有效的安防设备设施。系统设置应体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应选择现有的符合规范的办公场所或其它建筑物作为安防监控中心。充分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成本。

(三)估算极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安防监控中心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即可,不得盲目求全求大。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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