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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89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红九军团长征出发地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892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红九军团长征出发地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红九军团长征出发地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工程范围为红九军团长征出发地文物建筑。
(三)深入开展文物建筑现场勘察和现状评估,准确掌握病害和残损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避免过度维修,同时注意沿用传统建造工艺和材料。
(五)恢复文物建筑原始平面格局和门窗须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六)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的修缮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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