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7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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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47号
黑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黑文管字〔201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包含必要的考古清理和勘探。
(二)工程范围为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平房营区13处文物建筑。
(三)深入开展文物建筑历史调查研究和现场勘察,准确掌握病害类型和影响范围。该处文物建筑多在日军溃败撤退时遭到焚烧和轰炸,应与一般自然力损伤相区分,采取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四)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属于日本侵华战争罪证类文物,修缮工程应严格履行“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文物原状和各类历史信息,避免过度修复。
(五)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必要的考古工作,同时注意考古勘探的适应性,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六)应考虑局部保留和展示文物残损状况,以展示侵华日军败退前企图销毁证据的史实。
(七)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的修缮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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