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898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898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将工程范围限定在保护范围内,做好道路整治、植被调整和建构筑物拆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不同意进行大面积植被恢复,应立足于现有植被的适当调整和优化。

(三)道路整治及栈道建设应严格控制成本,对现状道路予以最大化改造和利用。同时,道路布局应与重要节点的展示相结合。

(四)祭祀坑遗迹及21号建筑基址临时保护设施的拆除应与后续保护展示工程相衔接,统筹考虑,以确保文物安全。

(五)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规划》的要求。

(六)暂不同意村庄风貌整治工程。应明确现保护范围内村落与遗址的关系,补充说明保护规划中对现有村落规划建议。

(七)暂不同意西汉水疏浚治理工程。应会同水利部门统筹考虑西汉水流域的整体治理问题。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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