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什喀特古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7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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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乌什喀特古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什喀特古城抢险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仅对确有稳定性问题的墙体部位采取抢险加固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城墙保存状况、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相关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尤其应开展必要的岩土工程勘察。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保护措施应以物理措施为主,不宜使用化学保护方法。
(四)不同意开展防风化治理和遗址盐害防治工程。应进行先期材料检测分析和局部实验,对相关数据进行评估后另行编制立项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五)应在消除遗址安全隐患、维护遗址安全稳定的同时,保持遗址沧桑的历史风貌。
(六)根据工作量进一步校核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乌什喀特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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