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汇丰银行公馆、海关副税务司、海天堂、海关验税员宿舍、黄荣远堂5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汇丰银行公馆、海关副税务司、海天堂、海关验税员宿舍、黄荣远堂5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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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汇丰银行公馆、海关副税务司、海天堂、海关验税员宿舍、黄荣远堂5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462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汇丰银行公馆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406号)、《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海关副税务司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407号)、《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海天堂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408号)、《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海关验税员宿舍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409号)、《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黄荣远堂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5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上述5处文物建筑立项报告均存在工程可行性、必要性论述不足,部分内容缺失等问题,暂不同意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汇丰银行公馆、海关副税务司、海天堂、海关验税员宿舍、黄荣远堂5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
二、所报5处文物建筑立项报告尚需进行以下补充和完善:
(一)依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格式要求,补充缺失内容及附件资料。
(二)结合文物现存病害类型及成因调查,进一步论述工程的必要性。结合前期基础工作和保障条件,进一步说明工程的可行性。
(三)补充说明工程规模、范围、拟采取的修缮措施,细化工程实施计划。
(四)补充相关图纸,补充文物现状及残损部位照片。
(五)补充经费估算中的单项估算及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上述5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立项报告,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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