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须弥山石窟第1号、48号、50号、51号窟壁画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714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须弥山石窟第1号、48号、50号、51号窟壁画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须弥山石窟壁画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5〕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须弥山石窟第1号、48号、50号、51号窟壁画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须弥山石窟第1号、48号、50号、51号窟壁画本体。

(三)应加强前期基础勘察,深入分析壁画的残损情况、病害类型、原因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工程措施、范围和工程量。

(四)可增加必要的小环境监测环节,搜集环境指标数据。同时,在病害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试验和现场小范围试验确定保护处理的材料和方法,小范围试验有效后分区域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量,保证工程质量。

(五)壁画保护应与窟内彩绘造像保护相结合,补充施工过程中彩绘造像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六)补充XRD检测结论,采用物相分析手段确定制作材料和可溶性盐成分。

(七)详细记录工程的各个步骤和分析测试内容,为今后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八)应统筹考虑文物本体的价值展示和阐释内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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