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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46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上池斋药店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463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上池斋药店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4〕2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内容不够详细,可行性分析过于简单,我局暂不同意所报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应补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位置、面积、残损程度、危害性及影响因素分析等。
2.进一步深化工程实施可行性基础工作部分,补充勘察、监测、研究及保护等相关内容。
3.保障条件应补充相关政策条件、技术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
4.工程实施计划应增加时间要求。
5.补充总平面图、相关病害照片等。
6.说明文物建筑修缮后的展示利用思路。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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