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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43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夏县禹王城遗址青台遗迹保护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434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夏县禹王城青台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2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工程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足,文物复建缺乏科学依据,我局暂不同意所报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调整设计思路,以原址保护为主,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和保护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该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容,准确说明病害原因及文物残损现状。
(二)工程内容应符合《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以遗址本体的现状保护为主,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和强度。补充青台遗迹复建依据。
(三)青台遗迹周边散水应按原工艺补筑。
(四)补充禹王城遗址及青台遗迹的相关基础资料和图纸。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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