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1609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609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5〕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察哈尔民主政府旧址实施全面、详细勘察,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防护措施,充分利用周边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水源,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空间特点和报警探测器的适用性,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

(二)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三)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消防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确保系统使用功能。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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