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东陵之定陵及定陵妃园寝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清东陵之定陵及定陵妃园寝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159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清东陵之定陵及定陵妃园寝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592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清东陵定陵及定陵妃园寝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5〕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东陵之定陵及定陵妃园寝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清东陵之定陵及定陵妃园寝实施全面、详细勘察,明确消防水源和现场地质、水文等施工条件,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
(二)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情况下,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消防设施用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建筑或者建在地下,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确需新建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空间特点和报警探测器的适用性,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五)立项报告中估算过高。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