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旦斗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旦斗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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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旦斗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589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旦斗寺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旦斗寺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厅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旦斗寺实施全面、详细勘察,明确消防水源和现场地质、水文等施工条件,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
(二)消防控制室应优先使用已有建筑,原则上不得新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空间特点、宗教活动场所燃香点灯等活动和报警探测器的适用性,确保使用效能,种类和数量满足需求即可,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
(三)立项报告中估算存在重复计算,估算总额偏高。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对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方式、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五)明确消防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确保系统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三、请你厅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厅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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